作為全球首個碳關稅制度,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簡稱CBAM)即將于2023年10月開始試運行,過渡期持續至2025年底,cbam,2026年正式起征“碳關稅”,并在2034年之前實施。
從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對進口到歐盟的相關產品征收碳關稅。進口商須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通過CBAM登記處履行申報義務,披露上一年度進口到歐盟的貨物數量及其所含的溫室氣體,并清繳相應數量的CBAM證書。
貨物僅可由授權的CBAM申報人進口到歐盟。CBAM以歐盟進口申報人為其管理對象,以間接的方式影響第三國經營者決策及合規行為。
雖由進口商提供報告,但需生產企業填寫標準的電子數據模板,向其提供工廠信息、工序和工藝路徑、工廠的總排放量和分攤到產品的排放量等
申報CBAM碳關稅認證交易規則要求cbamCBAM碳關稅申報覆蓋行業產品排放量交易規則要求:
(1)申報清繳。在每年5月31日前,進口商需向CBAM執行機構申報上一自然年度其進口產品中所含碳排放量,以及將要繳納的與上述排放量相對應的CBAM電子憑證(即CBAM證書)數量。一張CBAM證書對應1噸碳排放量;
(2)回購注銷。年度清繳完成后,CBAM執行機構應回購進口商賬戶上多余的CBAM證書,回購價格為進口商購買時的支付價格,回購數量上限為進口商在上一年度購買CBAM證書總數的1/3。若回購后,進口商賬戶上仍有多余證書,則由CBAM執行機構在7月1日前清零;
(3)處罰方式。若未完成CBAM履約或數據,則進口商(即申報人)將受到處罰,需補足未交的CBAM證書,且根據上一年度CBAM證書平均價格的3~5倍繳納罰款;
(4)二次交易。政策中提出,應允許經授權申報人轉售一部分多余的證書,但暫未明確對應交易規則。
碳關稅是碳邊境調節機制的通俗說法。所謂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簡稱CBAM。是指隨著免費配額的逐步退場,cbam碳關稅價格,預防碳泄漏的新機制。根據規定,只要是生產地碳定價(可能是碳稅、碳費、或被認可的碳交易制度的碳價)低于歐盟ETS碳價的產品,一旦進口到歐盟關稅區,就要購買CBAM憑證,補足其間的差額。
CBAM初將主要適用于水泥、鋼鐵、鋁、化肥、電力和氫氣等行業,因為這些商品的生產屬于碳密集型,且碳泄漏風險大。隨著適用范圍的擴大,CBAM終(在逐步實施時)將捕獲ETS覆蓋行業50%以上的排放。
在初始的過度階段,進口商只需提交與其商品相關的碳排放信息報告,cbam歐盟碳關稅,而無需支付任何財務支付或調整。過渡期過后,2026年1月1日完全生效后,進口商將需要每年申報前一年進口到歐盟的貨物數量及其所含的溫室氣體,并交出相應數量的CBAM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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